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1994年3月29日)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为指导,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抓住主线,搞好配套,分步到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全面实施《条例》,逐步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中建立人事分类管理体制、激励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政府工作行政效能。
我省是全国机构改革的试点省。省级机关的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已于今年春节前完成,地、市、县的机构改革工作也在今年全面展开。这些为我省建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按照机构改革进程,省级机关必须在今年内完成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工作,地、市、县要力争在1995年完成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
二、实施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并参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务院制度的范围是: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上列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机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团组织,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地市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省人事厅按照国发〔1993〕78号文件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