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4)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等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货币收入。
  七、《规定》三条第(三)项所称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是指:
  (1)医疗卫生费;
  (2)丧葬抚恤救济费;
  (3)生活困难补助;
  (4)文体宣传费;
  (5)计划生育补贴;
  (6)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八、关于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近期内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可申请暂缓执行的问题,《规定》十八条已作了原则规定。对确非人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是遭受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国有企业,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暂缓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做到以下三点:
  (1)要求暂缓执行《规定》的单位,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填报《暂缓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二),于1995年1月25日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2)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半年。暂缓期满必须坚决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3)经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劳动法》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努力发展生产,积极进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采取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尽快使企业经济形势好转,力争在暂缓执行期限结束前,保证最低工资的发放。

附表一     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