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等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货币收入。
七、《规定》第
三条第(三)项所称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是指:
(1)医疗卫生费;
(2)丧葬抚恤救济费;
(3)生活困难补助;
(4)文体宣传费;
(5)计划生育补贴;
(6)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八、关于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近期内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可申请暂缓执行的问题,
《规定》第
十八条已作了原则规定。对确非人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是遭受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国有企业,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暂缓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做到以下三点:
(1)要求暂缓执行
《规定》的单位,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填报《暂缓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二),于1995年1月25日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2)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半年。暂缓期满必须坚决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3)经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
劳动法》和《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努力发展生产,积极进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采取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尽快使企业经济形势好转,力争在暂缓执行期限结束前,保证最低工资的发放。
附表一 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