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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
 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5日)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县(市、区)拟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填写《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一),于1995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规定》二条所称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租赁企业;
  (6)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
  (7)中央在陕企业及部队在陕企业;
  (8)乡镇企业;
  (9)私营企业;
  (10)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1)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规定》二条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
  (1)按国家规定在实习见习期内的大学、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
  (2)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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