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
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5日)
《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
《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县(市、区)拟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填写《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一),于1995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规定》第
二条所称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租赁企业;
(6)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
(7)中央在陕企业及部队在陕企业;
(8)乡镇企业;
(9)私营企业;
(10)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1)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规定》第
二条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
(1)按国家规定在实习见习期内的大学、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
(2)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