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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人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书面文字或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直接陈述等形式举报、投诉。
  劳动监察机构应该为举报、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举报、投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情况;
  (三)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举报、投诉人对自己提供的情况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应记录在案,进行初步调查,并在七日内通知举报、投诉人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进行立案监察。

第六章 劳动监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督)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或《陕西省劳动监督证》,说明身份。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和在监察过程中直接发现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登记立案。
  (二)对立案的案件,应认真研究,收集证据。
  (三)经认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以行政处罚;经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撤销立案,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劳动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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