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

  县(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县(区)属单位和私营企业、乡村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进行劳动监察。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台湾、香港、澳门投资企业,按中方合资(合作)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外商独资企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劳动监察。
  第十六条 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对其管辖的单位进行劳动监察;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受理的重大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劳动监察机构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该单位的注册地不同时,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由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第四章 劳动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职工的情况;
  (二)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五)遵守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受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委托,支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八)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
  (十一)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采取年度审查、日常巡视检查、重点项目检查、案件专查等方式。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发现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举报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劳动监察机构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将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