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

陕西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工作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第二章 劳动监察职责

  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地区(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均应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设置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业务受上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员,并在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聘任劳动监督员。
  劳动监督员在劳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