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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0月16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被录用的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原则上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招用临时工的名额,由企业自主决定。
  未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外省招用临时工。
  需要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须经地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六条 企业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临时工,应验证待业人员的城镇户口、待业卡及其所在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不含十六周岁)的儿童;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繁重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质量、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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