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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更改地质资料汇交计划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资料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建立汇交关系的地质(科研)项目,由资料管理机关发给汇交证,作为收集地质资料的凭据。
  第七条 资料管理机关每年三月底将上年度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将一年中新收馆藏的地质资料编目公布。新收到的地质资料,从收到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提供借阅使用。
  第八条 属于下列用途的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一)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编制计划、规划和进行资源预测、经济决策所需的资料;
  (二)经国家和本省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重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使用的资料;
  (三)为完成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地质、科研、教学等任务所需的基础地质资料。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将资料管理机关馆藏的地质资料用于转让或营利活动时,应与汇交资料单位协商,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从汇交资料单位提取资料的,应报资料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资料管理机关应对汇交单位新发现的和详查的基地资料保密。对近期(一至三年)安排进行地质工作的矿点、矿化点、物理化学勘探异常地区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以及直接涉及汇交资料单位经济权益的地质资料,汇交单位可提出该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资料管理机关在保密期限内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或长期不向资料管理机关汇交资料的单位,资料管理机关除按《办法》和本规定予以处理外,并可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停止办理该单位新的勘查项目登记。凡申报地质找矿奖、地质勘查奖、科技成果奖的项目,无资料管理机关出具的汇交资料证明的,主管评奖机构应不予评奖。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补)交资料的,按下列资料分类处以罚款:
  (一)有按期汇(补)交大中型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区域地质、水文、物化探调查报告,重点科研项目地质报告的,处以六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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