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出售或租赁上缴收益,建立企业解困基金,由各级经贸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用于扭亏有望的特困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贴息,支持特困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十四、加强企业管理,苦练内功,最大限度挖掘内部潜力。各地市、部门要把扭亏增盈的着眼点放在企业内部,引导企业眼睛向内,强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对现有产品成本构成进行认真分析,将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劳动生产率、管理费用等指标与本企业最好水平、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找出差距,制订挖潜措施,大力降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各种费用支出,盘活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注重提高职工主人翁意识,增强职工凝聚力,鼓励职工为扭亏增盈献计献策。
十五、加强对亏损企业领导班子的考评。对因领导班子不团结、闹矛盾等问题造成企业管理不善形成亏损的,要及时调整企业领导班子。企业亏损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得调出或提升;对工作不力,当年新发生亏损的企业和老亏损企业1年不能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任务,第2年又连续6个月超出核定年度控亏目标平均进度的,厂长(经理)要就地免职,荣誉称号一律取消。对完成扭亏指标,在扭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在物质上予以重奖。对新上任的企业领导班子,从到职之日起,主管部门要核定扭亏目标和期限,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依据。
十六、发不出职工工资的亏损企业,不得购买、更换小轿车和高档办公用品。
十七、为鼓励亏损企业减亏、扭亏,按照国家规定应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扭亏挂钩,具体方案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不能实行挂钩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包干方案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定。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定工资总量发放工资、奖金。
十八、大力开展支帮促活动。省属企业亏损300万元以上、地市属企业亏损100万元以上、县区属企业亏损30万元以上的,要作为扭亏工作的重点,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地市、省级厅局(公司)抽出专人组成若干帮促小组,到企业去帮助找原因,提措施、解决困难,主要负责同志要分户联点亲自抓,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亏损企业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用承担债务式的办法进行兼并。或从效益好的企业中抽出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到亏损企业担任厂长(经理)或其他职务,保留其在原企业的职务、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与1户亏损大户建立定点帮扶关系,帮助企业扭亏。同时,要组织企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到部分亏损大户去进行咨询、诊断、解剖,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