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为扭亏转盈而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和企业分立的办法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贷款不损失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在工商登记、资金划分、债务分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七、亏损企业通过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当年安置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八、亏损企业富余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并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养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九、对支农产品、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执行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亏损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列收列支。
十、亏损企业确属无力归还拖欠的银行借款,由企业及主管部门商开户银行给予延期,不作为逾期贷款加罚利息,但企业必须按期缴纳利息,不得转移回收货款,逃避银行监督。
十一、对扭亏有望的国有企业给予适当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要继续按照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精神,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一)产品适销对路,产销率大于92%的;(二)产品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常年销售的(如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三)出口产品有效益、有出口订单,不解决流动资金将影响出口合同执行的;(四)产品关系国计民生,受国家定价或政策限制不能涨价,但因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上涨等外部原因发生亏损的;(五)有扭亏目标、措施落实并开发出盈利产品,亏损减少并在3年内扭亏有望的;(六)产、运、销衔接好的大中型煤炭企业。
十二、企业整体或局部转让土地,利用级差地租进行易地建设或就地改造走出困境的,经批准其土地转让收入作为国家投资,全部或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