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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使用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企业,其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投产后效益低,确实难以还贷,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审查,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复核审定后,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汇总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批,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对使用省级地方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改为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使用地市级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其申报程序及处理办法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对使用地方有偿资金的企业,如挖潜改造资金借款、简易建筑费借款、科技项目借款、财政扭补借款和生产性专项借款的企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政府决策失误或投资的项目经济效益差,无力归还借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债权债务关系,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转作国家投资,增加国家资本金。
  四、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鼓励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法对亏损企业进行联合、兼并。被兼并或合并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给予停息、减息或记息缓缴。对县以下长期亏损、三年内扭亏无望的小型企业,可按照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层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售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亏损企业,每个地市可划出5-10户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出售、拍卖试点。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下决心依法实施破产。
  五、允许亏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不适用、不需要的各类资产进行调剂处理;允许有选择、有计划地出售部分产品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不好的分厂、车间、闲置单台(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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