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
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当前,工业企业亏损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亏损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尽快摆脱困境。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扭亏增盈、提高效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企业亏损上升的状况仍未明显改观。企业亏损增加,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活力,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扭亏增盈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健全扭亏增盈责任制。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扭亏增盈工作,经贸委、计委、体改委、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劳动、物价等部门,要把扭亏增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定专人,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扭亏增盈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扭亏增盈责任书,落实扭亏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三、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逐步解决企业的债务包袱。对国有企业清理出来的潜亏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当前我省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陕清办〔1994〕053号)精神,报经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次冲销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企业清理出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账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的规定处理。
对清理出的企业亏损挂账,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