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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
 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当前,工业企业亏损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亏损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尽快摆脱困境。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扭亏增盈、提高效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企业亏损上升的状况仍未明显改观。企业亏损增加,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活力,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扭亏增盈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健全扭亏增盈责任制。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扭亏增盈工作,经贸委、计委、体改委、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劳动、物价等部门,要把扭亏增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定专人,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扭亏增盈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扭亏增盈责任书,落实扭亏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三、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逐步解决企业的债务包袱。对国有企业清理出来的潜亏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当前我省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陕清办〔1994〕053号)精神,报经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次冲销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企业清理出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账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的规定处理。
  对清理出的企业亏损挂账,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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