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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失效]

  第七十八条 股份公司与境外公司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股份公司分立,采取下列形式:
  (一)派生分立。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新设分立。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以上新设企业、公司,原公司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分立的程序按公司合并程序办理。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一条 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据以设立的宗旨业已完成,或根本无法实现;
  (四)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公司宣告破产。
  第八十二条 股份公司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应有债权人代表参加。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追收公司债权;
  (四)结缴纳税事宜;
  (五)偿还公司债务;
  (六)处分公司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股份公司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但不因此免除对迟延清偿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清算组经法院许可,可以对小额债务、有担保债务及无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股份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宣告破产。
  股份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破产清算组。
  第八十六条 股份公司被清算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许可,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第八十七条 股份公司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奖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税款、税款附加、基金等;
  (三)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八条 股份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各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十条 破产终止的股份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破产后事项。

第十章 罚则

  第九十一条 股份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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