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九条 股份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
第七十条 股份公司分配股息与红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现金;
(二)股票。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将股息、红利再入股投资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十一条 国家股的股权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上缴财政;企业法人股的股权收入,纳入税后利润,按规定使用。
第七十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施审计。
第八章 合并与分立
第七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政府体改部门批准。
股份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涉及发行或变更股票者,应事先征得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意。
第七十四条 股份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吸收合并,指一个或数个企业、公司加入另一公司,加入方解散,吸纳方存续;
(二)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公司,原有各企业、公司解散。
第七十五条 股份公司合并时,应即向各债仅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如提出异议,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提供偿债担保。
公司合并后,全部继承因合并而解散的企业、公司的债权债务。
因合并而解散的企业、公司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第七十六条 股份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合同。合同须经各方投资者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吸收合并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其处理办法;
(四)存续公司增加股份的总数、种类和数量;
(五)存续公司对被并入企业、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如何分配新股的规定;
(六)存续公司中应支付现金给并入企业、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的具体规定;
(七)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时间;
(八)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九)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
新设合并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二)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其处理办法;
(四)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五)新设公司对合并各企业、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六)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七)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合并各方在合同缔结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同时在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合并申请书;
(二)批准合并的文件;
(三)合并各方股东大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四)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章程;
(五)验资报告等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