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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失效]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但任,其产生和罢免由股份公司职工民主决定。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董事会议,监督执行公司业务的经理和董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二)随时调查公司业务状况,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六十四条 股份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审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股份公司应按每一个会计年度,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公司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帐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备置于公司注册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债权人亦可查阅或复制。
  上述会计帐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定期向财政、税务、证券管理等部门如实呈报。
  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应将上述会计帐表文件按有关规定的格式、内容公告。
  第六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盈余是指公司当年的盈利在扣除规定的税、费之后的利润。盈余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公司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已达到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时,不再提取;
  (三)公益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四)优先股股息;
  (五)普通股红利。
  第六十七条 公积金分为两大类:
  法定公积金,分为两种:
  (一)盈余公积金。股份公司应提取盈余的百分之三十五作为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二)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应列入法定资本公积金:
  1、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溢价额;
  2、公司产权变动时资产的估价增值,扣除估价减值的溢价额;
  3、受领赠与的所得;
  4、其他应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款项。
  任意公积金。公司可按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盈余中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只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股份公司填补亏损时,应先使用其盈余公积金;不足时,方可以其资本公积金补充;
  (二)转增资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金额应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为限;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金额应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以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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