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表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请求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召开会议十五日前,董事会应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股东。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出具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公司股息、红利分配方案;
(三)批准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公司增减资本方案和债券发行方案;
(五)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六)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有代表公司股权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选任非股东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经理提议,可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产权转让;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八)任免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并根据经理提名,任免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八)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实质性内容应有记录,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
会议记录在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后,记录在案的决议即产生效力。
会议记录公开,随时接受董事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查核。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