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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股份可用货币认购,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须有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技术评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有关资料。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折价作股份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住宅、医院、托儿所、学校、水、电、气管道线等公用设施不作价入股。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可设普通股和优先股。
  (一)普通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管理,每股享有同等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红利随公司利润变动。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排在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
  (二)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股份公司连续三年不支付优先股的股息,优先股仍可获得一股一票的表决权。优先股股息按章程规定的息率或息额支付。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三)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应就下列事项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1、优先股分派股息的顺序、定额或定率;
  2、股息是累积的或非累积的;
  3、公司向优先股分派剩余财产的顺序;
  4、转换成普通股的条件;
  5、有关优先股权利和义务的其他事项。
  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
  公司有权以其章程规定的价格赎回优先股。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可继承、赠与、抵押,允许到指定柜台过户转让。
  但自公司终止、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股票分内部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发行股票两种,均为有面额股票。
  (一)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股票为国家授权投资部门或法人所有的,应记载部门或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记载代表人姓名;
  (二)个人认购和转让股票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法律证件;部门或法人认购和转让股票必须出具有效证件;
  (三)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四)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五)公司因减资需要更换新股票时,按股票发行程序办理法律手续,并向股东公告领换新股票的时间;
  (六)股票丧失后,股东应向公司和证券公司作挂失登记,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三条 股票票面应载明的有关事项,股票票面的尺度及印制按《陕西省股票管理试行办法》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三)公司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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