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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失效]

  (十)证券承销商的名称、住所、承销金额及承销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应有认购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或修改公司章程;
  (三)选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有关公司设立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立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省体改委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省人民银行批准招股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名单及简况;
  (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七)股本验资证明,属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发行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应负连带认购责任;
  (二)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金,负退还股金及法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股份、股票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入股者为企业股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国内外法人和个人均可以成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股东有下列类型:
  (一)国家股: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或委托持有的股份;
  (二)法人股:指境内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含企业股暨该公司自有投资股份);
  (三)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四)外资股:指境外的法人、个人以外币投资形成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股东依其持有股份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其股份领取股息或红利;
  (五)依其原有公司股份比例优先认购新股;
  (六)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股东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公司,国有股要保持控股地位。
  对其他公司,国有股所占比例可不予限定。
  国有股份转让,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应划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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