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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失效]

  (四)招募股份;
  (五)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第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筹委会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公司的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还应有原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设立股份公司的原由;
  (三)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名称;
  (四)股权设置计划;
  (五)资本投向。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还应有原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概况、资信情况和投资能力等;
  (三)拟改组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利润状况;
  (四)经营范围和规模,包括产品名称、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和渠道、内外销比例;
  (五)投资估算,指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六)资金来源,即发起人拟认购的股份(包括认购的缴款方式)和拟募集的股份金额,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所需借贷资金,净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
  (七)盈利预测,资金利润率,股本利润率,每股盈余。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和类型;
  (四)发起人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五)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行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权利和总额,每股金额;
  (六)各类股东入股方式、金额及其占股份总额的比例;
  (七)公司股份的转让办法;
  (八)公司可转换证券的类型及转换办法;
  (九)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十一)公司的账务与会计审计制度;
  (十二)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十三)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十四)公司的公告方式;
  (十五)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六)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
  (十七)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申请经批准后三十天内,发起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筹建登记。
  第十五条 向公司内部职工、其他法人发行股票和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提出招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发起人应根据股份公司类型,以适当方式公布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生产经营范围;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四)发行股票的原由;
  (五)发行股票总额、种类、数量、每股面额、每股帐面金额和售价;
  (六)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方式;
  (七)发售股票的附带条件;
  (八)公司经营业务状况、盈利预测、股息红利预测和资产负债情况;
  (九)发起人所认购股数及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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