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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失效]

  (五)加强专业巡护线队伍建设,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保护措施;
  (六)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可以成立群众护线组织,设立群众护线员。群众护线员需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工作。群众护线员的劳务报酬,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
  群众护线组织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群众护线责任制;
  (二)向群众宣传《条例》和本办法;
  (三)保护本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力部门;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电力设施案件。
  第八条 凡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以下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及非法销售、收购电力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勇于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电力设施遭到自然灾害袭击时,奋力抢救,事迹突出的;
  (四)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擅自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的;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的;
  (三)小于规定的导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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