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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失效]

  1、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供求计划、水源监测等工作;
  (2)开展节水、补源回灌、跨地区调水以及其他水资源保护措施;
  (3)水资源管理业务费及业务人员培训费;
  (4)综合节水措施、水资源基础设施、水源工程建设的补助和交费单位节水措施贷款的贴息补助;
  (5)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新技术的推广、宣传。
  2、各级留成的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县级单项业务支出超过3万元、地(市)单项业务支出超过5万元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凡需上级补助的水资源费,先由基层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资源费。各级物价、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和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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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用途 │       征    费    标     准            │          ┃
┃      ├────────┬─────────┬────────┬────────┤  备   注    ┃
┃ 及水源类型 │  关中地区   │ 榆林地区北六县 │ 陕北其他地区 │  陕南地区   │          ┃
┠──┬───┼────────┼─────────┼────────┼────────┼──────────┨
┃生产│地下水│3~8分/立方米│5~10分/立方米│3~6分/立方米│2~5分/立方米│1.榆林地区北六县  ┃
┃经营├───┼────────┼─────────┼────────┼────────┤指榆林、神木、府谷、┃
┃用水│地表水│2~5分/立方米│4~8分/立方米 │2~5分/立方米│1~4分/立方米│横山、靖边、定边六县┃
┠──┼───┼────────┴─────────┴────────┴────────┤(市);      ┃
┃水力│大中型│ 以发电量计,每千瓦小时0.3~0.5分                  │2.大中型水力发电  ┃
┃发电├───┼────────────────────────────────────┤站指总装机2.5万  ┃
┃用水│小 型│ 以发电量计,每千瓦小时0.1~0.3分                  │千瓦以上的水电站。 ┃
┠──┴───┼────────────────────────────────────┤小型指总装机为50 ┃
┃取用地热水、│                                    │0千瓦~2.5万千  ┃
┃ 矿 泉 水 │ 9~20分/立方米                           │瓦的水电站;水电站  ┃
┠──────┼────────────────────────────────────┤结合灌溉发电的,减  ┃
┃医院、大专院│                                    │半征收;       ┃
┃      │按生产经营用水征收标准的50%征收                   │3.取用渭北380  ┃
┃校及其他取水│                                    │岩溶水,每立方米  ┃
┃      │                                    │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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