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0日)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陕发〔199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城市公用设施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单位取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二、征收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与征收原则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附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1、地下水位下降区高于平衡区,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已造成环境水文地质恶化的地区高于下降区;
  2、按照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地区之间应有所区别。
  四、收交管理
  1、取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计划,实行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计划用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并责令其停止取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