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要下决心提高农业投入的比重。支农资金的使用,应向科教兴农项目倾斜;要增列农科教结合专项资金和项目,支持县乡农科教结合实体的建设;要为乡镇农科教中心配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
2、为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科教兴农整体效益,县、乡政府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加强对科教兴农资金的统筹调度,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农村技术教育培训、科技示范推广体系建设等项经费集中起来,并从农业、科技、教育有关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重点用于科教兴农工作,主要支持农科教结合规划所安排的人才培训、科技示范、项目开发、技术推广、师资培训、教材建设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3、各级金融部门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和项目开发作为农村信贷投放的重点,适当增加信贷规模,实行基准利率。并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通过社会融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农科教结合资金。
4、县、乡农科教结合实体要经营好示范基地,并积极扩大服务范围,走以科技为先导,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路子。在搞好服务的同时,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经济实力。实体的经营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农科教结合的工作条件,不断增强为农业生产服务和自身发展的能力。
六、对农科教结合实行扶持政策
1、省和地区(市)的农、科、教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充分尊重和支持县乡政府行使农科教统筹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各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允许地方政府对“条条”所有的人、财、物在权属和用途均不改变的原则下实行统筹。各主管部门不能因此而削减正常下拨的经费、物资供应和劳动就业指标。
2、要按照《
农业法》和《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农村科教队伍、鼓励科教人员下乡帮助农民致富,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级专门人才参加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发工作。对在农村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教人员,应以其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定、晋级的重要依据,并予以优先考虑。在农村职业技术学校连续兼任教师满三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参加教师职称的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学校教师可以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他们在岗期间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各地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的技术人员或教师增发岗位津贴或工龄补贴,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重奖。为保证农业科技人员集中精力从事科教兴农工作,各级财政对农业事业单位和服务组织不能“断奶”,应拨的事业费和各种经费必须及时拨给。农业科研推广单位要合理安排科研推广和创收工作,不能不加区别地给科技人员分摊创收任务。针对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技校普遍存在的专业师资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的突出问题,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托有关高院,尽快筹办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或系科。其他高校也应在相关专业举办农村职教师资培训班。同时还要广泛采取训、调、转、聘等多种形式,充实专业教师队伍。各级政府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现有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问题,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3、逐步扩大“绿色证书”的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有关规定、办法,努力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级政府对试点工作要积极支持,组织农、科、教等各有关部门为试点工作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对获得“绿色证书”者,要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实施必要的优惠和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