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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失效]

  (三)负责所属农业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与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四)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破坏事件;
  (五)制定防治农用化学物质污染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管理与开发,组织推广无公害农业工艺;
  (七)主管生态农业建设,制定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经验交流,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林业、土地、乡镇企业、煤炭、地质矿产、化工、工商行政管理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辖区农业环境状况及农产品质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监测;
  (二)定期汇总、整理本辖区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分析、评价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三)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监测和技术仲裁;
  (四)负责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管理机构行使农业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农业环境监测网,并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
  农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可以设农业环境保护监督员。乡(镇)可以设专职或兼职农业环境保护监督员。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件,凭证件方可履行农业环境保护职责。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员执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十一条 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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