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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办法

  二等奖:技术水平在省内领先,推广工作涉及两个技术领域或学科,需要组织区域协作;粮食大、小宗作物示范推广面积分别达到四百万亩和二百万亩以上,大、小宗经济作物示范推广面积分别达到二百万亩和五十万亩以上,养殖业大、小宗项目示范推广规模分别占到本行业饲养量(水产为放养水面)的20%和40%以上,乡镇企业大、小项目示范推广规模分别占到本行业企业数的30%和50%以上;粮食大、小宗作物新增产值分别达到四千万元和二千万元以上,大、小宗经济作物新增产值分别达到三千万元和一千万元以上,养殖业大、小宗项目新增产值分别达到四百万元和二百万元以上,乡镇企业大、小宗项目新增产值分别达到三百万元和一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技术水平属省内先进水平;粮食大、小宗作物示范推广面积分别达到三百万亩和一百万亩以上,大、小宗经济作物示范推广面积分别达到一百万亩和二十万亩以上,养殖业大、小宗项目示范推广规模分别占到本行业饲养量(水产为放养水面)的10%和30%以上,乡镇企业大、小宗项目示范推广分别占到本行业企业数的20%和40%以上;粮食大、小宗作物新增产值分别达到三千万元和一千万元以上,大、小宗经济作物新增产值分别达到二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以上,养殖业大、小宗项目新增产值分别达到三百万元和一百万元以上,乡镇企业大、小宗项目新增产值分别达到二百万元和五十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上列评选标准中的技术水平、推广面积、新增产值,必须同时具备。
  技术开发引进(包括区域综合开发治理)以及林业、水利、水土保持、农机、农业气象等项目,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侧重技术水平或社会、生态效益予以评定。
  第七条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的科技管理项目,是指有关农村经济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农村科技规划、立项、组织、协调等方面有创新、有成效的工作成果。具体授奖等级,按照对省政府制订全省农村经济工作重要政策的参考价值、对全省科教兴农工作的推动作用以及实施以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的评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九条 省、地区(市)和省政府农口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央驻陕科教单位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具体措施和组织评定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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