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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修订》(发布日期:1996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提高蚕种质量,维护蚕种生产、经营者及养蚕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蚕种是指桑蚕种。柞蚕、蓖麻蚕种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蚕种工作,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蚕种的生产、经营及品种的布局、规划、选育、引进、试验、推广、调拨,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和《蚕种质量合格证》。
  第五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蚕种地方标准,并在蚕种生产,供应、销售过程中负责蚕种质量的监督检验和质量争议的仲裁工作。
  第六条 省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省育成的和引进的新品种,复查现行的推广品种,推荐参加全国鉴定的新品种。
  第七条 省农业科学研究部门负责全省蚕品种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利用、建立档案工作。

第二章 蚕品种资源的管理、选育和品种审定

  第八条 引进的蚕品种须经检疫,确认无疫病后方可利用。向国外提供蚕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育种单位提供的新品种,在推广前必须提供制定质量标准的有关资料和相应的饲养技术规程。
  第十条 经审定合格的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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