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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991年5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所有在林区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认真遵守《条例》中有关预防森林火灾的规定。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必须建立审批和检查制度,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各地区(市)和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名单详见附录)都要划定林区界线、森林防火责任区和重点火险区,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本省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条例》七条规定的职责进行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条例》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
  (二)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出森林防火措施,经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办理人员入山审批手续,检查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四)制订森林防火科学研究计划,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组织起草并实施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检查有关单位防火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
  (六)坚持防火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拟订扑火预案,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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