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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七个规定性文件的通知

  旅游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苦练内功,强化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1、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企业技改项目所需贷款,纳入信贷计划,予以优先安排。省计委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并在征地、贷款方面予以适当优惠。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涉外企业兴办海外中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旅游涉外汽车公司缴纳养路费,可根据旅游旺、平、淡季,合理确定包缴比例,给予一定照顾。
  现有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经营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减免部分税收。
  经批准创办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授予相应管理权限,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优化旅游企业组织结构。以骨干旅行社为龙头,通过改组、改造、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组建一、二个以资产为纽带,集行、住、吃、游、购、娱一条龙服务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推动企业资产优化重组,形成规模经济优势。
  3、经营国际旅游业的一、二类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定点饭店,主管部门任命总经理,需具备旅游涉外企业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旅行社业务年检和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复查,要把企业总经理的业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重要内容。对达不到任职资格的,旅游部门应建议主管部门教育提高以至更换,否则年检和复查不予通过。
  七、增加旅游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设立旅游事业发展基金的规定,尽快修订并下发执行《征收旅游事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征收对象为省内所有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由省上征收,各地市所属单位由各地市征收。基金的使用由旅游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省财政旅游事业费,从1995年起列入预算,今后随着财政状况好转,应逐年有所增加。各地市政府也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办旅游业。继续坚持国家、地方、部门一起上,国有、集体、个体一起上,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旅游发展资金。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有经营管理能力,经旅游和工商部门审批,都可以兴办旅游经济实体。鼓励外商投资者来陕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兴办旅游交通,兴建旅游设施,兴办“三资”旅游企业,以及经营其他除国家明确规定限制以外的旅游业务。
  八、培养和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旅游工作队伍
  继续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办学的方针,争取到2000年实现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以旅游院校培养的专门人才为主体的战略目标。尽快完成旅游企业现有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进一步搞好导游人员和饭店工人技术等级的考评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旅游行业的优秀骨干到国外培训,掌握国际惯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爱国主义、职业道德、涉外纪律教育,提高旅游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大力表彰旅游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敬业意识和进取精神。
  九、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建立陕西省旅游业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主要旅游城市的负责同志参加,统筹规划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旅游行业的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本地区的旅游行业管理。
  加快制定《陕西省旅游业管理条例》、《陕西省旅游景点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使旅游行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强旅游执法监督检查,推进旅游行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抓紧制定陕西旅游业“九五”发展规划。各地、市、县(区)也要制定各自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分别纳入全省和各地、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旅游业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经济产业,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发挥群体优势,共同打好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总体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投资各方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陕西省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负责检查各项政策落实,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执行;
  (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四)指导、协助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审批、申报;
  (六)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报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交付生产后,各级经贸部门(经委)要加强管理、服务,负责企业生产所需水、电、气、原材料的供应和运输、通讯等的调度衔接,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实际困难。
  第八条 中外合营企业(合资、合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中方合营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并属不同地区或部门的,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由外经贸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章程,协同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调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派、借聘人员原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未脱离(原单位)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
  (五)企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与同级外经贸和经贸(经委)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络,处理有关事务;
  (六)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利用外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并就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第九条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资(独资)企业和外省市中方投资者在我省举办的三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业务是:
  (一)为外商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二)为外商介绍合作伙伴;
  (三)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
  (五)归口管理外资企业及无主管上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六)承办各类展销、业务洽谈;
  (七)负责受理外资企业设立、营运和统计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设立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须指定受诉工作机构,各级外经贸部门须设立三资企业投诉“窗口”,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部门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审批部门自接到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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