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规定》、《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七个规定性文件的通知
(陕政发[1995]49号)
《
陕西省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推动新一轮横向联合与经济协作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和《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七个规定性重要文件,已根据全省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定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着力抓好落实。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招商引资新机制,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在继续贯彻落实1992年颁发的《
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同时,根据新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突出重点,广开渠道,全方位利用外资
1、把利用外资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立“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利用外资新思路。坚持“一二三产业并举,大中小项目齐上,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招商引资方针,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突出四个重点: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二是加快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嫁接”改造;三是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四是强化农业资源开发和深度加工,发展创汇农业。
3、坚持以西安为“龙头”、“沿桥”为重点、以陕南陕北为两翼的利用外资战略布局,加快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陕北能源、重化工产业开发带和汉江工业走廊原材料、食品、电力产业开发带的建设,促进经济潜力发挥和优势资源开发。
4、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积极争取境外借款、发展证券化筹资、以股权吸收国外金融资本,形成四管齐下、全方位引资的新格局。
积极有效地使用境外借款,特别是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各境外借款的对口单位,要积极筛选项目,充分利用各自渠道,积极主动争取,做到年度借款指标落实、人员落实、时限落实。对境外借款项目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由政府协调帮助解决。
5、加强同国外大公司、大企业、大财团、大商社的合作,力争搞几个牵动国民经济全局的大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陕建立控股公司、股份公司和地区总部。跨国公司设立非限制性项目的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凡不需要在资金等生产要素和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进行综合平衡的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报告;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内短缺原材料项目,允许其产品扩大内销比例或全部在国内销售。企业所需外汇允许其采取购买国内商品出口的办法解决。
二、采取鼓励政策,创新投资方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6、积极探索采用BOT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加快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地铁、电厂、水厂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或再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地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积极创造条件,组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7、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给投资者一定的政策优惠或必要的综合补偿。经批准允许其以收购的国内产品出口;允许将所得税后利润优先购汇汇出境外;对投资较大者,可采取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等方式予以补偿。
8、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实行5年所得税由当地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由政府统一征用后出让给企业,土地出让金视项目情况给予优惠。
9、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政策。凡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修建的20公里以上的封闭型或部分封闭的高等级公路、3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合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单独收费,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还清本息后,可适当延长投资者的盈利年限。
三、多方引进外资,加快优势资源和农业资源的开发
10、以煤炭、石油、天然气、水力资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开发和深加工为重点,推出一批骨干项目,吸引外商以参股、购买部分股权和生产经营权等方式进行投资,联合开发,共同受益。
外商在经济落后地区投资的资源开发项目,其产品可以有较大的内销比例;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要进口,所得利润不汇出境外的,产品可以内销为主。
资源开发及综合加工项目中,外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可通过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加以补偿,其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11、争取更多地利用境外优惠贷款和国外无偿援助,加快水利资源开发和水利骨干项目建设。
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开发荒地、荒坡、荒山、滩涂,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或投资于能明显提高粮、棉、油、烟、果、肉、禽蛋等农业主导产品的产量、品质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出租优惠。
12、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项目。外商投资兴办的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或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以及销售(除粮棉油外)、出口于一体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当年实际出口或提供出口货源占总产值50%的,经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13、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乡镇企业。对外商“嫁接”改造、承包、租赁、收购乡镇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在经营环境上给予更多的支持。
四、开放企业产权,高起点“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14、支持鼓励老企业“嫁接”改造,舍得拿出好企业与外商合作。允许老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设备、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单方面或多方面的“嫁接”;或以进行单枝“嫁接”也可以进行多枝“嫁接”;可以进行单个企业“嫁接”,也可以进行全行业“嫁接”。对“嫁接”企业原来的债务挂帐,经银行批准,可以先挂起来,由合资中方在分红中逐年解决。
15、“嫁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方除以现有厂房、设备出资外,需要以现金出资的,在自筹资金达到50%的前提下,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个别特殊项目,可降低自筹比例;属国家政策性贷款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政策性贷款。对中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嫁接”改造项目,经确认、批准后,可适当减、缓或免交土地出让金。
16、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发展优势而又急需更新改造、扩大规模的企业,开放企业产权,允许外商参股或控股,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规范化管理。
有选择地拿出一些中小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拍卖的办法,以吸引外商投资经营。
17、对过去技改项目已经投产但效益不理想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此为股本吸引外资“嫁接”改造;技改资金已经到位但没有竣工的企业,可以技改投资为股本利用外资再“嫁接”;已经立项或批准可行的技改项目可直接利用外资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