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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
 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3月10日)


  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试行。

       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陕西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陕西商检局)依法对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第三条 陕西商检局实施抽查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传统的、大宗的、涉及陕西对外贸易声誉的出口商品;
  (二)发生争相抢购、质量难以保证的出口商品;
  (三)新开发、有发展前途的出口商品;
  (四)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发生索赔的进出口商品;
  (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商品;
  (六)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 陕西商检局根据陕西地区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变化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第五条 列入抽查检验目录的进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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