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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优先贷放。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作抵押,向专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允许中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外商可以委托在我国的亲友作为其代理人。
  外商可以推荐在我国的亲友到其投资企业就业。一次实际投资在二十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亲友一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商品粮户口;一次实际投资四十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二人。每个项目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第十六条 国内外商亲友使用外商赠与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举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的,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引荐、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人、介绍人,按照外商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具体标准是: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经营后,按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1-3‰的比例,发给引荐人和介绍人奖金,验资后一个月内由合营企业一次付清。
  (二)引进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额1-3‰的比例,发给引荐人和介绍人奖金,在投产后一个月内由该项目单位一次付清。
  以上奖金均折合人民币支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汽车和生活用品,免办控购手续,由有关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凡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齐全,从收到文件之日起,批复立项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每个阶段均不超过十天,核发营业执照不超过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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