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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定期或一次性减免所得税。
  十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测试仪器、设备的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以在三到五年内摊入成本。同科研单位、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分期摊入成本。
  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在银行开户和存款,其生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凡是符合贷款条件和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在接受银行监督、遵守信用的前提下,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当给予贷款支持。为了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把自有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允许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下,建立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服务的资金互助会,用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相互调剂,但禁止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金融性经营活动。
  十五、要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各级政府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和各种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城镇,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划出一定地段开辟早晚市场。各地要鼓励厂矿企业、乡(镇)、村和个人投资建设市场,投资者可以按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各级政府每年可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场建设。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用土地作为生产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迁和侵占。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并合理安排其迁移到新的经营场地。
  十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产品的鉴定、职称的评定,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评审。对鉴定合格的产品、评定的技术、职称,应当发给社会承认的证书。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性的统一考评。
  十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收入,除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税费外,其财产属私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随意违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或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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