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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或商品外,其余均允许具备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可以从事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业务,也可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对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规定限制条件。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某些行业和重要品种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他行业一律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五、对申请开办科技型、外向型经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先行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待其条件完善后,再核发营业执照;对边远农村农民经商办企业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支持并允许搞综合经营,生产经营中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管理费。
  六、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向国营、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或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允许生产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商店联销自产品。
  七、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代理开展外贸业务,也可以到国外经商办企业。
  八、对从事生产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以及为农产品深加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先发展后完善,只要基本具备经营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九、允许个体、私营科研机构直接与生产企业挂钩,进行新产品开发研制,并可经营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商品。
  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开办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机构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和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生产的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十一、对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经济的残疾人和孤寡人员、荣誉军人、烈属,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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