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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
 积极发展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0月27日)


  现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积极发展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个体和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积极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对于促进商品生产,繁荣市场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劳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跃上新台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四大和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清除“左”的影响,纠正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种种偏见,明确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策,紧紧抓住改革开放的大好机遇,形成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全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积极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得到了稳步发展,截至1991年底,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34.5万多户,从业人员57.7万多人,自有资金10.3亿元;私营企业2097户,投资者人数5161人,注册资金1.8亿元。年实现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12%;营业额占全省营业额的4.15%,商品零售额占全省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5.25%。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与全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远远不能适应我省经济跃上新台阶的要求。目前,全省个体工商户仅占全国总数的2.4%,私营企业仅占全国总数的1.9%。个体和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全国平均为2.2%,我省仅为1.8%。 为了推动我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跃上新台阶整体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发展全省个体和私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一再重申: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发展的政策长期不变;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长期不变;国家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收入的政策长期不变。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作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工商、公安、城建、税务、外贸、银行、物价、卫生、交通等各个职能部门,都要制定相应措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左”的思想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坚决纠正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种种偏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充分认识个体和私营经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作用。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宣传舆论工具,深入宣传中发〔1991〕15号文件、中发〔1992〕2号文件精神,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认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策。从而清除“左”的影响,形成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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