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积极鼓励个人集资兴办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个人集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留有公共积累的,可以核定为集体性质。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9、凡实行放开经营的商品,都允许集体企业经营。对具备经营条件的集体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准许经营部分重要生产资料和专营专卖商品。
10、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集体企业,资金暂时达不到规定数额的,经具备担保能力的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的担保,予以登记。
11、支持供销合作社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网点,发挥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作用。
三、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12、积极吸引外国(地区)企业和经济组织,来陕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来陕西设立经营性机构和联络机构,以拓宽外商经营联络渠道。
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与外商共同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13、国营、集体企业人员和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本人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原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应予办理登记。
14、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经营的商品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从事批发或零售。对由国家指定单位收购的农副产品、林特产品,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贩运。鼓励个体工商户组织本省产品参与边境地区贸易活动。
15、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推销产品;对为大中型企业推销积压产品的,经县级工商局同意,可不受经营范围限制。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资源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参股经营或独资经营。
16、对生产经营效益好,产品获国家、部、省优称号或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经省或地市工商局核准,可以在企业名称前分别冠以“陕西省”字样或地市行政区划名称。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
17、政府序列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组建公司的,应及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登记条件,适当放宽。
18、行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脱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要与机关的管理权力相分离。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督管理机关兴办经济实体的从严控制。文教、农经、社团组织等事业单位办经济实体的予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