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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加快改革,
 扩大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2年7月2日)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1、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指定专门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处,只要有利于我省经济建设,都应准予综合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需要增加经营项目的,可以直接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申请超范围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计划管理商品的,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以进行经营。
  2、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将生产车间、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改为独立对外的分厂、分公司的,依法及时为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及时办理核转手续。
  3、企业组织富余人员通过多种渠道筹资集资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可根据其资金来源,分别按全民、联营、集体性质注册。
  4、对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因生产计划调整,或品种规格不对路,或者库存积压的,可以进入生产资料市场销售。企业进行原材料调剂与串换,不需办理一次性经销手续。
  允许行业物资供销机构跨系统经营。支持和鼓励中央部属物资供销企业,将富余的重要生产资料面向社会销售。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工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证件外,其他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文书,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发照的依据。
  6、积极指导企业强化经济合同观念,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对企业间清理合同债务的抵债商品,可以委托商业企业代销,也可以自行销售。
  7、对于企业联合组建的集团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登记。在核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时,应适当予以放宽。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股份制,应给予大力支持,并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二、大力发展城乡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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