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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监理机构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裁决事故责任;对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确定事故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定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给予应有的赔偿。
  第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金额分为二万元、五万元、无限额三种,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赔偿时在投保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损坏车辆前,应当与保险人共同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方应当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事故调解或者裁决(判决)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其他有关单据。经审理具备结案条件时,应在十日内赔偿结案。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违章肇事,按其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绝对免赔。违章肇事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扣除赔款的8%;负主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6%;负同等责任的,扣除赔款的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2%。
  第十九条 无当年保险凭证而使用车辆的,被保险人除补交当年保险费及利息外,按应交保险费的10%交纳滞纳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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