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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转让,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票上柜交易申请书;
  (二)股票上柜交易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财务、股票发行等情况);
  (三)由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同意帮助转让、过户的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近两个年度以上的连续盈利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上柜交易的全部文件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如若批准,通知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指定的日期开始转让;如不批准,应向申请公司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股票转让采取代理买卖方式,并应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股票买卖成交必须经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转让登记栏登记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转让后的股票须办理过户手续,未经过户不得再次转让。未经证券经营机构买卖的股票,均不予过户。办理过户手续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九条 股票应在公布的股息、红利发放日及增发股票日前十天停止转让和办理过户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办妥过户手续的股息、红利或增发的股票仍为原股东所有。
  第四十条 股票上柜操作规则由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制订,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职员不得向他人公开或泄露客户的证券买卖和其它交易情况。但因接受主管机关例行检查或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而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股票转让的情况和统计资料向主管机关报送。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须于下列情况发行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该情况的报告书。该股票上柜交易的,发行人应同时抄送有关证券经营、过户机构。
  (一)经营环境(如经营项目或方式、债务或亏损、兼并或合并、投资及与他人签订重要合同或协议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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