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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采用平价或溢价,但不得低于面值发行,并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票的发行,必须采取自愿的方式,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制入股。
  第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完十五日内,股份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报送发行情况。其主要内容是发行的数量、范围、方式、价格及股东名册,并应提供占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个人和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的简历、收入情况、经营状况的材料和主要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应在每年度末过后一个月内向股东公布,并抄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依本办法规定,发行人向主管机关提交以及公布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欠缺重要事项。因违反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应负赔偿责任。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其所负责部分与发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除发行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如能证明所签证的文件和资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则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和有权机关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依法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股票可在指定范围内进行转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管机关批准证券经营机构之外买卖股票。
  第三十二条 股票转让仅限于现货方式。
  第三十三条 股票转让区别下列不同情况:
  (一)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的股票半年内不得转让,半年后需转让的,可在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职工调离公司后,可以继续持有或转让原有股份;
  (三)公司法人股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两年后也只能在已持有本公司法人股的法人之间转让。在特殊情况下可向经董事会同意和主管机关批准的法人转让;
  (四)法人股股票和个人股股票要严格区分。涉及国家股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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