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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股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申请增发股票,除须按首次发行股票的规定提供文件外,还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申请增加股本的报告及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申请增加股本的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年和上一季度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一经批准即行生效,其内容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发行人必须终止发行或重新办理发行申请。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如获批准,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按指定的方式公布,并将有关文件副本存放指定地点备查。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委托发行者应与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经过公证的承销合同,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股票承销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承销方式及发行起止日期;
  (三)股票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的付款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六)剩余股票的退还方式及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发行股票只能由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代销方式承销,发行期限不得超过九十天。期满未售出的股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再行销售。
  公司须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交经确认的投资人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或有效的法律证件。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发行的股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承销。
  股份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批准的额度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对象:
  (一)公司发起人;
  (二)公司内部职工;
  (三)经有权机关认可的有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 法人购买股票,不得使用贷款、拨款,只能使用按国家规定有权自主支配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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