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实施
国家赔偿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文件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规规矩矩执法,清清楚楚行政,明明白白办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随意创设和制定处罚、收费、审批发证等行政行为。上半年,各地市、各部门要将近十年来所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凡发现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抓紧进行修订或废止。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并于今年三季度对各地市、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当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卡等;另一方面表现为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还可能会更加突出。对此,各地市、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加以解决。要逐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不执法的追究制度。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检查工作,是做好
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特别是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保等重点执法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对于违法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加以禁止和纠正。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作用,逐步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把行政执法提到一个新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关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