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行政赔偿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有关行政赔偿的具体工作将逐步展开。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执法为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行政机关都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根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此项工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政府行政赔偿办公室,与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要成立行政赔偿办理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合署办公,至少要确定2─3人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并注意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有力支持,以保证
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
根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具体资金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调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应将赔偿费用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尽快提出预算数额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抓紧配套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赔偿工作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与之相配套。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等一些基本的制度,省政府法制局要尽快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有关受理、审理、决定的程序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处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赔偿的追偿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坚持“既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切实可行的具体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