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1995年3月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确保
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
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对施行
国家赔偿法重大意义的认识
国家赔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
国家赔偿法作为今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全省的学习宣传活动,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普法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厅局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同时,省政府法制局还要统筹安排,对从事行政赔偿理赔工作的业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并进行统一考核,合格者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方能上岗。各地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
国家赔偿法,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施行
国家赔偿法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