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
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2日)
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不断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正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了理顺关系,划清职责,保证省政府规章的顺利实施,遵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现就省政府规章(包括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陕西省人民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按照《
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省人民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