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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时,要填写《入所登记表》,注明本人健康、家庭状况和国籍、住址、政治表现等有关情况。
  收容教育所在政审和体检中,如发现被收容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签发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一)患急性传染病、精神病及除性病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者;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所生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三)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
  (四)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
  (五)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或劳动教养对象。
  第八条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应进行检查,违禁物品予以没收。除允许随身携带生活必需品、学习用品外,其余物品由收容教育所统一登记保管,出所时发还。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好生活管理、医护和安全工作。
  第十条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区分男性和女性以及其他需要分开的人员,予以分别居住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收容教育所可以设置学习、娱乐室,开辟劳动场所,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医疗、学习、娱乐等费用。
  第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强制教育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本人自理,或者由其亲属承担;本人自理确有困难,亲属也无力承担,本人有工作或生活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解决;确无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从入所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经收容教育所同意,可以同亲属通信、会见。
  第十五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身患其它严重疾病的,收容教育所应及时通知其亲属领回监护医治;亲属拒不领回,患者经医治无效死亡的,其亲属不得向收容教育所无理纠缠。
  被收容教育人员因病死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检察机关组织法医进行死亡鉴定,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并通知死者亲属。属正常死亡的,由其亲属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处理后事;其亲属逾期不处理后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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