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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宣布失效

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
 (1992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法对需要强制管教治疗的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教育治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以下简称“收容教育所”)是对尚不够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实行强制教育和治疗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实际需要,可以批准设立收容教育所。
  收容教育所由同级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收容教育所的组建、管理和被收容教育的管教。
  卫生部门负责被收容人员的体检、治疗及救护工作,向收容教育所派驻医护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遣送解除收容教育的自流人员。
  收容教育所的设置、撤销,须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收容教育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同所担负任务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编制从当地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收容教育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治疗的方针,坚持思想、道德、法制教育与监督治疗相结合,纠正丑恶行为,医治性病疾患,促使恢复身心健康。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收容教育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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