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在本省各级政府要关中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并使督办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工作的重点是:围绕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检查,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实实和落实。
  第三条 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上级、本级党政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本级党政领导同志批办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共它事项。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都承担有督办查办的任务,应加强督办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办事项。各业务承办部门(包括委、办、厅、局、处、科、股),都应加强自身的督办工作,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承办的事项;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室内专设的督办工作机构或指定的督办工作人员承办,有关单位应按业务范围积极配合协和;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舆论及内部刊物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要查处后作出答复的,由办公厅、室专职督办人员或领导指定的人员承办。
  第六条 本省政府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督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直接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