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对在来信来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者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利用来信来访的名义,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蓄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公民向领导机关反映和要求解决问题,必须维护安定团结,不应采取防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聚众集体上访行动。
  对已发现和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行说服劝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不听劝阻、执意到领导机关集体上访领导机关有权让其推选三名至五名代表进行商谈,其余上访人员应立即返回。
  第十四条 上访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长期纠缠、蛮横要挟,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得冲击机关、冲击会议、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不得堵门拦车、堵塞交通、破坏公私财物;不得张帖、铺设、散发“大字报”、“小字报”和煽动闹事标语、传单,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侮辱他人、毁坏国家机关声誉;禁止“打砸抢”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
  对出现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 分别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信访杂件推诿不办的;
  (三)对下级机关、单位请示的信访案件,逾期不作答复处理的;
  (四)泄露信访机密,将控告、举报材料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对来信来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