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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四)按所辖范围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信访案件,提出处理建设,检查办理情况;
  (五)协调处理单位之间的信访案件;
  (六)综合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七)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八)向人民群众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七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程序:
  (一)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一般应由居民所在单位或与问题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负责处理。
  (二)重大疑难案件,由信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处理;涉及几个地区或部门管辖范围的信访案件,由受理单位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处理;有争议的问题,由上级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三)信访人对所在单位已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四)凡属重要或不宜向下转办的信访案件,受理单位应摘报有关负责人或转交信访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违纪案件,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监察部门处理;属于控告、举报负责人违纪、失职的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凡属刑事、民事的控告、申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七)凡属撤销或合并单位的信访案件,由其现在单位或原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原则
  (一)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不得推诿拖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讲清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二)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予以处理。
  (三)对于提出过高的或无理的要求,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第九条 已受理的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查处,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案。交办机关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如认为事实不清或结论、处理不当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复核处理。
  第十条 禁止对申诉、控告、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禁止将控告、举报材料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禁上将附有上级机关或负责人批示的信件交给当事人。
  处理信访问题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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