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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1.库管、警卫人员的先配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热爱仓库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一定军事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并必须坚持先政审后录用的制度。
  2.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人武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主管军械工作。军分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军分区后勤部和仓库主任负责管理。
  3.仓库保管、警卫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专职专用,不得随便抽调做其它工作。
  4.军分区、人武部要坚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使保管、警卫人员树立以库为家、以苦为荣的思想,不断增强政府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
  5.军分区、人武部每年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6.县(市、区)每半年、地区每年。要对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年老体弱等不宜担任仓库保管、警卫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妥善安置。对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武器装备的保管与使用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要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建设,有利于安全,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武器弹药全部由县(市、区)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城市大中型厂矿配发的高机高炮由所在单位保管;人武干部配备的手枪应全部集中,存放于仓库保险柜中。库存武器装备应在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的要求。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库存放,分类分级保密,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即“一垫五不靠”),按规定留通风、检查、工作道,零散武器弹药装箱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帐、堆卡箱卡,定期清查核对,及时记帐,做到帐、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三年翻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内外温湿度,适时对仓库是行通风和除湿降温。
  (6)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司令部主管,后勤部协助。军分区、省军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后勤部主管,司令部协助。
  (7)因保管不善,发生武器弹药丢失被盗等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军事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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